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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商初字第511号

房思玉与山东网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翟振杰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当事人
房思玉,山东网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翟振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商初字第511号原告房思玉,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傅强,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网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翟兆海,山东网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丁兴华,山东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翟振杰,男,196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丁兴华,山东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思玉与被告山东网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翟振杰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思玉于2016年1月29日以需要搜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房思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思玉撤回起诉。按规定应向本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房思玉负担。

审 判 长  吕强华

人民陪审员  关为民

人民陪审员  耿林芝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