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501号原告唐兴荣。被告陈明。被告宣卫平。第三人陈美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兴荣与被告陈明、宣卫平,第三人陈美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兴荣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兴荣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兴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4元,减半收取2072元,由原告唐兴荣负担。
审判员 韦翔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殷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