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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南民初字第00501号

唐兴荣与陈明、宣卫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兴荣,陈明,宣卫平,陈美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501号原告唐兴荣。被告陈明。被告宣卫平。第三人陈美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兴荣与被告陈明、宣卫平,第三人陈美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兴荣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兴荣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兴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4元,减半收取2072元,由原告唐兴荣负担。

审判员  韦翔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殷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