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296号原告林清水,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委托代理人白宝聪,福建明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志伟。被告林智军,男,199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告林艺勇,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清水与被告林智军、林艺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清水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清水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清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林清水负担。
审判员 姚 琼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纪逸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