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2468-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县金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树高。被执行人湖南达沃森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勇。申请执行人长沙县金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达沃森建筑有限公司(原湖南猎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岳民初字第04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长沙县金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达沃森建筑有限公司(原湖南猎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左 钢
审判员 毛万兵
审判员 符 晓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