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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6936号

上诉人胡静与被上诉人施立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胡静,施立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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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69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静,女,1989年10月12日生,汉族,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立君,女,1991年5月21日生,汉族。

上诉人胡静因与被上诉人施立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民初字第3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民初字第38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胡静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本院��以退还。

审判长  钮丽娜

审判员  曹 艳

审判员  沈萍儿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韩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