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善执民字第1495-1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嘉善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道体育南路**楼**。
被执行人:嘉善东辰塑胶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嘉善县西塘镇翠南村顾家浜****/div>
被执行人:嘉善宏祥喷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嘉善县天凝镇金洪路**div>
被执行人:江帆,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
被执行人:江桂泉,男,194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嘉善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执行人嘉善东辰塑胶机械有限公司、嘉善宏祥喷织有限公司、江帆、江桂泉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江帆、江桂泉,江帆名下查封房产另案处置过程中,江桂泉名下房产已查封但因无单独土地证暂无法处置;嘉善东辰塑胶机械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本院另案已评估拍卖,因流拍未能处置完毕,现在第二次评估拍卖处置中;嘉善宏祥喷织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有房产和土地抵押在嘉善农村商业银行,现该行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案可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善执民字第149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闽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鲁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