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年古民初字第00728号原告李冰心,1963年4月18日,被告赵志珍,被告张俊平,李冰心诉赵志珍、张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
审判员卫婷婷(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冰心诉称。
被告赵志珍、张俊平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阎建光
审判员 卫婷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俊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