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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古民初字第00728号

李冰心与张俊平、赵志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10-13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冰心;张俊平;赵志珍

裁判文书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年古民初字第00728号原告李冰心,1963年4月18日,被告赵志珍,被告张俊平,李冰心诉赵志珍、张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

审判员卫婷婷(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冰心诉称。

被告赵志珍、张俊平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阎建光

审判员  卫婷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俊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