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573号
原告:范振宇,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代理人:唐冠军,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旺,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受理原告范振宇与被告陈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范振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史秀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余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