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5执189号申请执行人吴富周,××,无业。被执行人河南通元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二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位于洛阳市涧西区通元新新家园4-1-102号房屋的产权归申请执行人吴富周所有。
二、申请执行人吴富周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志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晓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