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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3126号

张天清与王晓梅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天清,王晓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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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126号原告张天清,现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王晓梅,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张天清与王晓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天清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宝海

审 判 员  黄 蒙

人民陪审员  赵 丹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