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126号原告张天清,现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王晓梅,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张天清与王晓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天清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宝海
审 判 员 黄 蒙
人民陪审员 赵 丹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