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豫1424民初259号原告刘某,女,住柘城县。被告齐某,男,住柘城县。
原告刘某诉被告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由
审判员张自柱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以与被告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张自柱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