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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259号

刘某与齐某同居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当事人
刘某,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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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豫1424民初259号原告刘某,女,住柘城县。被告齐某,男,住柘城县。

原告刘某诉被告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由

审判员张自柱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以与被告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张自柱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