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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3民初69号

杨玉科与李中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玉科,李中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民初69号原告杨玉科。被告李中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住所地馆陶县政府西街67号。代表人李立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审理的原告杨玉科与被告李中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玉科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玉科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故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玉科负担。

审判员  李雪源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韩建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