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执字第00196-2号申请执行人谢远忠,男,汉族。被执行人襄阳市卓恩商贸有限公司(原襄阳展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襄阳市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石云,女,汉族。被执行人余剑,男,汉族。被执行人高飞,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谢远忠与被执行人襄阳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襄阳卓恩商贸有限公司(原襄阳展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余剑、石云、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执行中查明,本案虽在诉讼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襄阳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一宗土地使用权,但属于轮侯查封,现不便对其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现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谢远忠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乔大林执行员 XX俊执行员 刘 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童开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