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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民终127号

上诉人卢文广与被上诉人息县曹黄林镇娄寨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卢文广,息县曹黄林镇娄寨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终1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文广,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息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息县曹黄林镇娄寨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娄季平,男,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卢文广与被上诉人息县曹黄林镇娄寨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2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卢文广到庭做了笔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253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息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峰

审判员 罗华松

审判员 文 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吴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