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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4民初137号

孙某某与闵某某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137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被告闵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闵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梁永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吴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