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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民初148号

原告江苏银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卓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银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卓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民初148号原告江苏银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南路128号A区1幢。法定代表人徐君银。被告南京卓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经济开发区凤汇大道12号。法定代表人祝义财。本院在受理原告江苏银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卓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南京江苏银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保全费820元,因本院未实际采取保全措施,故退还原告江苏银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银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银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5元,由原告江苏银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鸿雁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见习

书记员  冯骥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