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民初278号原告罗玉芸,女,汉族,1947年1月29日出生。原告黄志和,男,汉族,1943年2月1日出生。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皓,男,汉族,1971年10月23日出生,系内江市东兴区同福乡石缸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753号。法定代表人曹智,总经理。第三人李竹彬,女,汉族,1964年12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玉芸、黄志和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第三人李竹彬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玉芸、黄志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玉芸、黄志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玉芸、黄志和负担。
审判员 张 义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峻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