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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4执14号

汪清县世纪彩砖厂与汪清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8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清县世纪彩砖厂,汪清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4执14号申请执行人汪清县世纪彩砖厂。负责人盛玉珠,女,朝鲜族,现住址汪清县。委托代理人张利梅,女,汉族,该厂工作人员,现住址汪清县。被执行人汪清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秋波,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汪清县世纪彩砖厂与被执行人汪清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汪民二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汪清县世纪彩砖厂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汪清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于2016年2月1日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2424执14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贾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