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046号
原告:浙江省东阳市嘉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飞,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玲英。
被告:傅贤雷(曾用名傅叶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东阳市嘉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傅贤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东阳市嘉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省东阳市嘉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丽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
书 记员 郭 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