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二初字第00816号
原告:蚌埠市通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劲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荣华,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家和,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佩西,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被告:周芹,女,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五河县通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
法定代表人:丁云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通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佩西、周芹、五河县通顺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通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江泽涵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栗艳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