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5394号原告张璇,男,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韩新杰,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吕建洲,男,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曹解放,男,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璇与被告吕建洲、曹解放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璇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张璇负担。
审判长 李安琦
审判员 郑春玲
审判员 曹 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洪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