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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2执3-1号

雷海洲与肖亚平、湖北诚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海洲,肖亚平,湖北诚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82执3-1号申请执行人雷海洲。被执行人肖亚平。被执行人湖北诚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134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雷海洲与肖亚平、湖北诚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雷海洲与被执行人肖亚平、湖北诚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肖亚平于2016年4月5日前履行所欠申请执行人雷海洲借款150000元,剩余欠款350000元及利息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雷海洲与被执行人肖亚平、湖北诚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执3号执行案件执行和解结案。

二、被执行人肖亚平、湖北诚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雷海洲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咏梅

审判员  宋 刚

审判员  丁 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丁启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