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3民初287号原告李亚南,女,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被告陈某,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委托代理人杨丽红,易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高 洁
代理
审判员 罗永刚
人民陪审员 辛超硕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国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