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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3民初287号

李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亚南,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3民初287号原告李亚南,女,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被告陈某,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委托代理人杨丽红,易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高 洁

代理

审判员  罗永刚

人民陪审员  辛超硕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国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