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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1101号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1101号

原告:张某,渔民。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宝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海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