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1101号
原告:张某,渔民。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宝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海东 来源:百度“”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1101号
原告:张某,渔民。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宝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海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