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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278号

河北耐钶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张兴义、张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耐钶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张兴义,张建强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278号

原告:河北耐钶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张兴义。

被告:张建强。

原告河北耐钶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兴义、张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原告河北耐钶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因无法交费,于2016年1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耐钶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河北耐钶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吴胜男

审判员  陈忠东

审判员  牟建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翟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