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278号
原告:河北耐钶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张兴义。
被告:张建强。
原告河北耐钶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兴义、张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原告河北耐钶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因无法交费,于2016年1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耐钶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河北耐钶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吴胜男
审判员 陈忠东
审判员 牟建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翟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