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50号原告刘柱,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栋(特别授权),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金乡县。法定代表人聂磊,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柱与被告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自己的处分权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柱负担。
审判员 邵明福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周佩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