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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二终字第607号

赵国顺与米金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赵国顺,米金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二终字第6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国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米金泉,1969年11月12日。

上诉人赵国顺因与被上诉人米金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二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赵国顺于2016年1月1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国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国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赵国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抗

审判员 韩国华

审判员 杜丹丹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