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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4183号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周金钦与周金钦、李凤云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周金钦,李凤云,王海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4183号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小明。委托代理人施艳菲、田晟(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金钦。被告李凤云。被告王海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金钦、李凤云、王海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

书记员  何颖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