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永清县燕参蔬菜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言平,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潘晓峰,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清县燕参蔬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言平、潘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商终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203274元及逾期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6年1月27日本院将扣划被执行人张言平、潘晓峰银行账户的存款215275.19元向申请执行人予以放还。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商终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培峰
审判员 姚增军
审判员 宫良基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吕小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