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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3417号

于明菊与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浩地君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明菊,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浩地君博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417号申请执行人于明菊。被执行人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浩地君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明菊与被执行人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浩地君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24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 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贾立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