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1784号原告岳某。被告王某。
原告岳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岳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崔 嵬
审判员 冯芝娟
审判员 魏 倩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