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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民初字第1784号

岳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岳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1784号原告岳某。被告王某。

原告岳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岳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崔 嵬

审判员 冯芝娟

审判员 魏 倩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