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073-1号原告俞××。被告邸××。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与被告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保全标的额280000元,查封被告名下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国建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