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81民初2号
原告:徐睿。
被告:周卫珍。
被告:姜小冬。
被告:江小龙。
原告徐睿与被告周卫珍、姜小冬、江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睿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由借款日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为: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5‰据实计算。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徐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卫珍、姜小冬、江小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5年10月19日,被告周卫珍、姜小冬、江小龙共同到原告徐睿处借款,并共同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徐睿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于2015年11月19号前归还周卫珍姜小冬江小龙2015.10.19”。借款后,三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周卫珍、姜小冬、江小龙归还原告徐睿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5‰据实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被告周卫珍、姜小冬、江小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姜利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罗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