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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执字第3-3号

刘继厚申请执行王文学、徐小��、顾文忠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继厚,王文学,徐小波,顾文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赤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刘继厚,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蒙古族,赤峰市运输管理处职员,住赤峰市新城区。被执行人王文学,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徐小波,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职员,住赤峰市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顾文忠,男,195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赤峰市红山区水利局职员,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赤执字第3-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徐小波名下的住房公积金60000元。又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赤执字第3-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文学名下的车牌号为京P33B**长安-奥拓汽车一辆,京Q7SV**荣威汽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小波名下的住房公积金6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文学名下的车牌号为京P33B**长安-奥拓汽车,京Q7SV**荣威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 飞

审 判 员  范廷义

代理

审判员  郑志立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