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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21民初125号

原告龙某某诉被告肖国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龙某某,肖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21民初125号

原告:龙某某,男,1987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1949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肖某某,男,56岁,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肖国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利奎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

书记员 田 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