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21民初125号
原告:龙某某,男,1987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1949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肖某某,男,56岁,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肖国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利奎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
书记员 田 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