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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裁字第00765号

程怀新、郭金玉等9人与承德县鑫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怀新、郭金玉等,承德县鑫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00765号申请执行人程怀新、郭金玉等9人。被执行人承德县鑫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程怀新、郭金玉等9人与承德县鑫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承德县鑫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本案自动履行完毕,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县劳人仲案字(2015)第3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梁智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