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4355号
原告:张建力。
被告:赵虎。
被告:宁晋县立天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力诉被告赵虎、宁晋县立天运输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力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建力承担。
审判员 杨丽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艳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