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392号原告张莉,农民。被告王振,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莉诉被告王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莉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莉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李锁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法官 助理 高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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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莉与王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392号原告张莉,农民。被告王振,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莉诉被告王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莉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莉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李锁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法官 助理 高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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