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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民初147号

原告姚某诉被告商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姚某,商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147号原告姚某,男,1991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某某镇。被告商某,女,1990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承担。

审判员  刘晓侠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名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