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147号原告姚某,男,1991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某某镇。被告商某,女,1990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承担。
审判员 刘晓侠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名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