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19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林州市分公司。被执行人韩志刚。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林州市分公司诉韩志刚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银行存款11440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国增
审判员 彭国喜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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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林州市分公司与韩志刚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19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林州市分公司。被执行人韩志刚。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林州市分公司诉韩志刚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银行存款11440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国增
审判员 彭国喜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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