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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7民初326号

李宏国与章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宏国,章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7民初326号原告李宏国。委托代理人张前进,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章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国与被告章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宏国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宏国以与被告章建国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李宏国负担。

审判员  周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程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