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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执272号

王耀忠、朱敬芬与寿光市兴国综合商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耀忠,朱敬芬,寿光市兴国综合商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272号申请人王耀忠。申请人朱敬芬。被执行人寿光市兴国综合商店。住所地:寿光市静山路与文庙街路处。注册号:370783600225575。申请执行人王耀忠、朱敬芬与被执行人寿光市兴国综合商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民初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寿光市兴国综合商店在银行的存款55318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牟明刚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