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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民初56号

尤红燕与苏敬敬、赵志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尤红燕,苏敬敬,赵志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3民初56号原告尤红燕。被告苏敬敬。被告赵志安,男,1980年01月15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人和街阿波罗SOHOD栋2单元12层1202号,公民身份号码130481198001150015。本院在审理原告尤红燕与被告苏敬敬、赵志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红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金越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曹 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