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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财保8号

仙桃市金信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仙桃市华美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华美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仙桃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仙桃市金信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仙桃市华美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华美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财保8号申请人仙桃市金信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仙桃市华美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北华美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仙桃市金信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仙桃市华美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华美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仙桃市华美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华美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195万元,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仙桃市华美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华美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19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仙桃市金信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俊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全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