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166号原告蔡加华,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13日,四川省安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安县。委托代理人刘学闽,绵阳市安县塔水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被告吴云,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28日,四川省安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受理原告蔡加华诉被告吴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原告蔡加华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加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加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蔡加华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梁睿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