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9209号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石楼村8号。注册号110111012128364法定代表人谭斌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宝清,女,1985年12月9日出生。被告乃国纲,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乃国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立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亚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