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2524号
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宪章。
委托代理人:张荣根。
委托代理人:胡梦蝶。
被告:翁赵力。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翁赵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翁赵力已交清物业费,申请撤回对被告翁赵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翁赵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彭小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
书记员 陈腾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