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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1623号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井祥、高从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井祥,高从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162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井祥。被执行人高从俊。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井祥、高从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滨开商初字第0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井祥已履行4650元,经查询,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滨开商初字第00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钧木

代理

审判员  凡明天

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宋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