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263号原告冯培养,男,199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魏培培,女,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宋要山,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培养与被告魏培培、宋要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培养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培养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培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25元。
审判员 赵晓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范 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