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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2民初263号

冯培养与魏培培、宋要山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冯培养,魏培培,宋要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263号原告冯培养,男,199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魏培培,女,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宋要山,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培养与被告魏培培、宋要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培养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培养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培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25元。

审判员  赵晓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范 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