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6372号之一

黄纪盛、乔燕与黄友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20-10-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纪盛;乔燕;黄友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6372号之一原告黄纪盛,男,196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乔燕,女,1979年4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隋好平,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友权,男,1970年1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受理原告黄纪盛、乔燕与被告黄友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黄纪盛、乔燕与被告黄友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周箐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秦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